最低工資對殘疾人士的影響及改善建議發佈會
2010年5月2日
為了解社會對殘疾人士在最低工資問題上所面對的處境與憂慮,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聯同智庫社區發展動力培育、自強協會、香港失明人士互聯會等於2010年5月2日舉行「最低工資對殘疾人士的影響及改善建議」發佈會。

會議上,殘疾人士以第一身的經驗作個案分享,同時各團體就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殘疾人士最低工資安排及評估機制發表意見。重點如下:
- 最低工資立法的目的是要保障勞工付出勞力後能獲得合理的工資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殘疾就業人士同樣需要維持生活,因此他們必須納入最低工資保障。
- 適用於殘疾人士的生產力評機制必須由殘疾僱員自願提出,如殘疾人士被評為生產力只及健全人士的一半,那僱主需按結果給予殘疾人士50%的法定最低工資,而其餘的50%則由政府支付,這樣殘疾僱員也可享合理工資維持生活。
- 草案並沒有為評估結果設立上訴機制,讓僱傭雙方在不接納評估結果時再作評估,因此僱主大可以在試工期以低薪聘請殘疾僱員,然後於試工期滿後以不接納評估為由,終止聘用殘疾僱員。因此我們應為殘疾僱員的評估設立上訴機制,確保雙方在合法及合理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
- 草案建議試工期完成後,即使僱傭雙方即使簽署評證明書,不代表雙方同意延續僱傭關係。意即無論僱傭雙方是否同意評估結果,僱主仍可終止僱傭關係。政府還打算修訂《殘疾歧視條例》,列明這屬例外情況,不抵觸法例。我們認為,法例不應容許僱主在完成評估後可隨意終止僱傭關係,所以做法必須根據《僱傭條例》進行,更不應修訂《殘疾歧視條例》去容許僱主這不合法行為,以保障殘疾人士不會被利用及剝削。
- 為真正的反映殘疾僱員的生產力,條例必須規定生產力評估必須在提供合理工作環境遷就及適設工具安排下進行。
- 要確保殘疾人士真正受惠於法定最低工資保障,政府不但要透過稅務優惠等措施,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還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讓殘疾僱員可按身體的殘障程度及專長找到一份適合的工作職位,然後再作生產能力評估,否則在職位錯配下,殘疾人士難以得到合理的最低工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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