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兒童及青年
13.1 僱用兒童
僱主如僱用未滿13歲的兒童從事任何工作,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B: r.4(1)(a), r.9(1)}
僱主如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許可受僱於海上航海學校或訓練船隻的學生除外)為任何船隻的船員,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Cap.57: s.2, s.5(1)}
僱主如僱用年滿13歲但未滿15歲的兒童(根據《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除外)從事指定工作或在指定地方工作(該等工作及地方詳見附錄二)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Cap.57: s.2(1); Reg.57B: r.3(2), r.4(1)(b), (2), (3), r.6(2)(a), (g), r.9(1), Sch; Cap.59: s.2(1)}
僱主如僱用年滿13歲但未滿15歲的兒童,須經該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而該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須:
- (如該兒童仍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向該僱主出示由該兒童的校長簽發並證明該兒童正在接受教育的證明書;
- (如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向該僱主出示由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證明。
{Reg.57B: r.2, r.5(1), r.6(1)}
兒童僱員的工作時間須符合下述規定:
僱員是否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 |
每日工作時間 |
是 |
不可多於8小時;
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
否 |
在學期內 |
上課日 |
須在上課時間以外;
不可多於2小時;
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
非上課日 |
不可多於4小時;
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
在暑假期間 |
不可多於8小時;
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
僱主如違反此等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B: r.5(2), r.6(2), r.9(2)}
兒童僱員每星期可享有不少於1日的休息日,且不可在任何休息日工作(不論是否按僱主要求),亦不可以另一日代替任何休息日。{Reg.57B: r.3(1)}
僱主不可安排兒童僱員提舉或搬動任何18公斤以上的物品,否則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B: r.5(2)(d), r.6(2)(g), r.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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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僱用青年
僱主如僱用未滿18歲的青年從事任何開闢隧道的工作,或在任何礦場或石礦場從事任何地底工作,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C: r.4, r.18}
受僱於指定工作或在指定地方工作(該等工作及地方詳見附錄二附表二)的青年僱員的工作時間須符合下述規定:
僱員年齡 |
工作時間 |
輪值工作每日工作時間 |
未滿16歲 |
每日工作不可多於8小時及每星期工作不可多於48小時(僱傭雙方可協議在任何日子工作多於8小時或在任何星期工作多於48小時,但任何連續2星期的工作時數不可多於96小時);
每日受僱時間不可多於10小時,並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30分鐘的休息時間。 |
不可輪值工作 |
未滿18歲 |
須經勞工處處長許可;
每日工作不可多於8小時及每星期工作不可多於48小時(僱傭雙方可協議在任何日子工作多於8小時或在任何星期工作多於48小時,但任何連續2星期的工作時數不可多於96小時);
每日受僱時間不可多於10小時,並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11時之間;及
工作每連續5小時須給予不少於30分鐘的休息時間。 |
僱主如違反此等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僱主如擬更改該等青年僱員的受僱時間或休息時間,須在不少於48小時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處處長,而僱主在3個月內不可更改受僱時間或休息時間多於一次,否則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C: r.8, r.9(3), r.11, r.13, r.14, r.19(b); Cap.59: s.2(1)}
受僱於指定工作或在指定地方工作(該等工作及地方詳見附錄二附表二)的青年僱員每星期可享有不少於1日的休息日。僱主如擬更改該等青年僱員的休息日,須在不少於48小時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處處長,而僱主在1個月內不可更改休息日多於一次,否則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C: r.14(2), (3), r.15, r.19}
僱主不可安排受僱於指定工作或在指定地方工作(該等工作及地方詳見附錄二附表二)的青年僱員提舉或搬動任何重量屬不合理的物品,亦不可安排任何未滿16歲的該等青年僱員提舉或搬動任何18公斤以上的物品,否則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Reg.57C: r.6(2), r.21}
僱主如僱用未滿18歲的青年從事指定的危險工作(該等工作詳見附錄二附表三),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Reg.57C: r.5, r.18; Cap.59, s.2(1), S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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