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及僱主對中介公司經營及服務意見調查 2014年4月6日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聯同教區菲藉人士牧民中心(及其他亞洲勞工及少數族裔)於去年10月至本年2月期間以方便抽樣方法訪問了302名外傭及252名聘有外傭的僱主,以了解他們對外傭中介公司的經營及服務質素的意見。
調查發現,逾六成受訪外傭在向中介公司尋求職位轉介服務時都有被超收職業介紹費用的情況,而她們大多數被收取多達6000元至9000或以上不等之中介費用,而有關收費已超出《職業介紹所規例》之法定佣金上限,反映外傭介公司超收外傭中介費用情況嚴重。有關超收費用情況於外傭向中介公司尋求「終止合約並在港求職」職位轉介服務時較為顯著。在本港入境政策「兩星期規定」下,外傭為盡快找到新僱主,避免影響生計,會無奈接受外傭中介公司超收大額中介費的安排。而且她們一旦返國再來港工作,便需要向當地及本地中介公司再付費。為免得不償失,外傭都期望能在中介公司協助下儘快找到新僱主,外傭中介公司或看準她們的弱勢處境而向她們收取較大額的中介費用。

逾四成的受訪外傭亦表示曾透過第三者向中介公司繳還中介費用,包括曾「經本地財務公司歸還中介費用」及兩成一(21.5%)表示曾經「被僱主扣起部份月薪,並直接交予外傭中介公司」等。這反映外傭中介公司一般都會透過第三者向外傭收取中介費用,以避過兩地法例的對「收取訂明佣金」的監管。
外傭中介公司向受訪僱主收取的服務費用差異亦頗大,沒有劃一的標準,金額由1000元至9000元不等,其中「代聘首次來港外地傭工」服務費用的平均金額則達5600元,而且部份受訪僱主表示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沒有向僱主清楚解釋服務內容,有的甚至向僱主提供不實勞法資訊。調查同時發現,部份中介公司也曾向受訪外傭提供違法資訊或要求跟從違法行為,包括要求受訪外傭「在休息日工作」(27.8%)、「以自己的金錢自行購買食物」(26.6%)等。這顯示確有不良中介公司誤導僱主及外傭,向其提供不實勞工權益資訊,損害僱傭雙方的權益,也讓僱主有機會觸犯法例。
然而,即使受訪外傭及僱主對外傭中介公司的服務感到不滿,分別只有一成(10.6%)及不足一成(9.4%)的受訪外傭及僱主表示曾對中介公司的不良經營及服務質素作出投訴。受訪外傭及僱主均要求政府加強對外傭中介公司監管及贊成僱傭雙方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外傭工作簽證。
李太透過外傭中介公司聘請一名外傭。外傭抵港當日,中介公司聯絡李太, 表示因外傭因身體檢查不達標而未能到港履新,中介公司會再介紹另一位外傭予李太,不用額外收費。但該名外傭抵港當日,李太再收到中介公司來電,表示該外傭懷孕,不能登機。李太對該中介公司失去信任, 因此要求全數退回九千元介紹費。但中介公司拒絕,表示公司前後為兩名外傭辦理護照及其他文件。在李太強烈要求下,最後中介公司只願意退回五千元。李太致電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但委員會稱在現有法例下對僱主沒有保障,只建議李太去小額仲裁處嘗試追討。李太最後決定放棄索償。
另外,印傭Yustina於97年來港工作,首3份工作均被短付工資,她向中介反映僱主1主扣僱主「扣糧」主「扣糧」,豈料中介人員指摘她不是:「你主扣糧,中介卻對其說:「你中、英文又唔識,做嘢又唔叻,人工少些好正常!」某次僱主更指摘Yustina未把報紙放妥,為懲罰她,要求她來回重複動作100次,Yustina拒絕,被僱主罰企5小時,期間Yustina更被僱主多次拉扯肢體及推倒地上,其後她致電中介求助,但職員指以太夜為由拒絕,着她翌日再來電,最後她決定報警。可見,中介公司在外傭及僱主需要協助時,卻迴避責任,袖手旁觀。

勞委會建議政府應取消入境條例的「兩星期規定」,並容許已向僱主或職業介紹所提出合理申索的外傭在通知入境處之後延期逗留至審訊程序完結,同時酌情豁免外傭的延期簽證費用。另外,建議政府增加職業介紹所的發牌條款,包括明確禁止中介公司以任何形式與其他機構合謀收取中介費用、規定職業介紹所須與外傭及僱主簽訂標準服務合約,詳細列明服務內容、雙方責任、收費標準及特別情況安排,加強對職業介紹的監管及減少收費及服務不善引起的糾紛。政府亦可建立職業介紹所發牌扣分制度,規管中介手法及服務質素。如果發現外傭中介公司違法法例及向僱主或外傭提供誤導或失實資料,可按程度實施扣分及列入監察名單,嚴重者處以刑罰及吊銷牌照。
政府應分別為首次來港的外傭及聘請外傭僱主提供課程,讓雙方了解本地勞工權益及職安資訊。此外,建議勞工處設立24小時外傭諮詢熱線,由懂得菲印雙語人員為外傭提供勞資爭議及法律諮詢等服務。政府應加強宣傳,詳列包括勞工處、消費者委員會及專責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的政府海關在處理中介公司投訴時所屬職責,向僱主提供處理投訴的適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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