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聯盟 僱員對工時政策意見調查
9成員工已有合約工時 近7成認為不能與僱主商討
2017年1月12日
有消息指標準工時委員報告將建議實施「合約工時」。標準工時聯盟今日(1月11日)發佈「僱員對工時政策意見」網上問卷調查,發現逾九成八(98.1%)受訪者有與僱主訂立書面或口頭每周工時協定,近六成(54.5%)每周協定的工時達45小時或以上,屬長工時工作,惟近八成半表示每周工時數仍然超出合約/口頭協定,而且近七成表示沒有超時工作補償。另外,若政府立法要求於合約寫明工時,共逾六成六受訪者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能力及較沒有能力與僱主商議合適工時。結果反映現行工時協定下,僱員已被迫長時間工作,甚至無償超時工作,這已清楚預視標準工時委員的「合約工時」必不可行。「合約工時」只是立法要求僱主及僱員必須簽訂僱傭合約,沒有法定準則,基層僱員往往缺乏議價能力,標時聯盟警告在「合約工時」下,僱員必陷於「合法」長工時及無償加班的「雙失」處境,最終得不償失。
標準工時聯盟於去年11月14日至12月期間於網上進行「僱員對工時政策意見」問卷調查,成功收回514份問卷。受訪者主要來自事飲食及酒店業(15.8%)、運輸(10.7%)及社會及個人服務業(18.9%)。近七成三(72.5%)整體受訪者平均每月收入少於兩萬元。
調查發現,儘管逾九成八(98.1%)受訪者有與僱主有書面或口頭協定每周工作時數,近八成半(85.5%)表示每周工時數超出合約/口頭協定,而且近七成表示屬無償加班。標時聯盟指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合約工時」,只是立法要求僱主及僱員必須簽訂僱傭合約,當中要列明工時及有否超時工作補償,但工時及相關條款最終都是由僱傭雙方自由協議,沒有法定準則。這跟現行僱傭雙方自行協議工時沒有分別。標時聯盟指出,在沒有集體談判權下,勞資關係強弱懸殊,若標準工時委員會認為訂定了「僱傭合約」,列明工時要求及是否獲得超時工作補償等同處理了僱員過長工時問題是自欺欺人,這根本未有解決本港僱員長工時的情況。
對於有報導指標準工時委員會在推行「合約工時」之餘,亦建議立法列明工資線以下僱工,若工時超出合約規定,僱主須付加班補水。標時聯盟批評建議是雪上加霜,「合約工時」沒有規管僱員標準工時,即使設立工資線,對低收入僱員的作用亦不大,因僱主可在合約中提高工時以逃避支付加班,建議反令無償加班「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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