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工資答問
問: 倡議家庭工資,是否即要求從事家務勞動的家庭成員也應獲得一份合理的工資? 答: 不是。雖然教會社會訓導中也強調應為從事家務勞動者予以極高的評價,但這裡所指的「家庭工資」,是針對社會上的有薪工作的工人。「家庭工資」的定義是強調一個勞動的人所賺取的收入,已足夠支持她/他自己及其家人的需要,即包括這個因要照顧家庭而沒有出外工作的伴侶。
問: 「家庭工資」意思是否要求每個僱主都需要支付一個可供養其僱員全家人的工資,不論他/她的家庭內有多少成員? 答: 不是。正如社會訓導中所講,工資的釐訂也不能定得太高,以免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雖然從社會實際的情況來看,一個基層勞工的工作報酬未必能照顧所有的家庭成員,但在「家庭工資」的原則下,若僱主已給付僱員一個法定的合理工資,(即「家庭工資」)而仍然不足以保障整個家庭,政府便有責任以家庭津貼的方式予以補助。(《工作》通諭#19)若果從另一社會倫理的原則考慮,每一個有能力勞動的人都有責任贍養其他沒工作能力的人,因此勞工的工資水平還得要應付家庭成員的生活及發展。如此「家庭工資」應等於能維持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及為家庭成員提供保障及發展空間。為此我們參考了黃洪博士基本生活調查的研究作為「家庭工資」的計算基礎。 根據2001 年人口普查顯示香港住戶的平均人數是3.1 人,香港每戶平均有1.67 個勞動力。以兩名在職成人加上一名在學兒童為基礎,根據黃博士的研究,三人住戶的基本生活預算為 9,004元,以此除以1.67名勞動力,所以每名勞動力應有5,391元的收入,才能應付家庭的支出。因此若勞工每月工作26天,及每天工作8小時(連一小時有薪用膳時間),在職人士的最低工資水平為為時薪30元。由於「家庭工資」涵蓋了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發展及保障原則,所以「家庭工資」應不少於30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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