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撐起半邊天 產假育兒需支援 在職婦女生育保障情況調查
2015年5月9日

隨著香港家庭模式的轉變及婦女教育程度的提高,近年來不少婦女投身勞動市場,成為重要的勞動力。部份婦女更需要同時擔當母親及僱員的角色,當中不少更面對懷孕、育兒與在職工作重疊的情況。為此,生育保障措施及家庭友善的育兒支援就成為在職婦女生兒育女的關鍵,亦是工作與家庭平衡的不可或缺因素。
除了《僱傭條例》訂明最基本的生育保障外,香港政府近年鼓勵商界更廣泛地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究竟現時僱主有否落實法定生育保障權利? 僱主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又是否普遍?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於本年1 月28至 3 月19期間於各區母嬰健康院訪問了 211 名在職懷孕婦女,以了解本港僱主對在職懷孕僱員提供法定生育保障,如產假、產假津貼、就業或免受歧視保障及其他相關的家庭友善政策等的情況,並收集她們對有關政策的建議。
調查發現,分別逾九成(91.9%)及逾半(55.9%)受訪者表示,在最近一次懷孕中,僱主會/將給予其10星期產假及平均工資五份四的產假薪酬。另外,只有少數(6.6%)及部份(36.4%)受訪者表示,僱主會/將給予其多於10星期的產假及原先收入的全額產假薪酬。這反映大部份僱主按《僱傭條例》為懷孕僱員提供最基本的產假及產假薪酬保障,惟未有自願的延長產假及提高產假薪酬保障。
雖然大多數受訪者可獲全日產檢病假並享有原來薪酬作疾病津貼,但約兩成四(23.9%)受訪者表示在有效的醫生證明下,只獲僱主放取半天法定產檢假期,有的甚至不獲發放產檢假期。一整天產檢病假對懷孕僱員十分重要,能讓婦女有充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並且獲享休息的機會。調查結果反映,部份受訪者的僱主未能體諒懷孕僱員的處境。
儘管只有少數受訪在職孕婦需要於可能影響個人及胎兒健康的環境下工作,但他們近半(48.6%)未獲僱主安排調離或停止相關職務,反映部份僱主忽視懷孕僱員於具損害性環境工作的風險,這對懷孕僱員及胎兒健康極為不利。
少數受訪者(4.7%)表示曾於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能獲得平等機會,當中包括受到不禮貌對待(60%)、影響晉升機會(20%)、不合理的工作評分(20%)及被僱主解僱(10%)。
逾七成(71.1%)受訪者表示僱主沒有在工作間提供母乳餵哺的友善措施。近九成(88.5%)表示法定的三天男士侍產假不足夠,逾八成表示理想的侍產假應七天或以上。此外,近七成七(76.8%)受訪者表示其僱主沒有提供其他育兒相關的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僱主有提供家庭友善措施的35名受訪者中,較多表示獲享彈性工作時間,其他如育嬰假及親職假等家庭友善僱用措施未見普遍。上述結果反映受訪者僱主對實施家庭友善僱用政策的意識弱,對在職僱員的育兒支援不足,故只有少數僱主願意自行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協助僱員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
近九成三(92.9%)受訪者認為政府需將法定產假由現時的10星期修訂至14星期,其次,八成多(80.1%)受訪者認為法定產假薪酬應由平均工資五份四增至全額。近八成(78.7%)受訪者同意政府需立法保障在職婦女母乳餵哺權利。七成三(73%)受訪者則認為應訂立明確的歧視條例以保障員工產後不會於復工後被其他藉口解僱。這反映了受訪者均期望政府以立法的方法提升對婦女的生育保障。
為此,本會向政府提出以下建議,以加強保障婦女的生育及工作權利,並促進僱員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
-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 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的建議,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至14星期,並把法定產假薪酬由現時平均工資的五份四修訂為全額工資。
- 盡快修訂《性別歧視條例》,明確保障婦女產假結束後返回同一崗位或工資相同崗位,與及不會因懷孕及其引起的其他特徵而受到歧視,包括不合理解僱
- 修訂《僱傭條例》,延長法定侍產假至少七天,促進兩性平等的家庭責任。
- 鼓勵僱主在工作場所或其附近建立有適當衞生條件的哺乳設施
- 加強宣傳教育,增加僱主對僱員之家庭責任的了解和體恤,改善企業對家庭友善的文化,以及令僱主明白家庭友善措施的好處。
- 提供財政誘因,鼓勵僱主實施家庭友善僱用措施,包括在工作場所或其附近建立適當衛生條件的哺乳設施、訂立彈性工作時間、親職假、育兒假等。
- 長遠而言,政府應以立法形式訂家庭友善僱傭政策,逐步加強婦女的生育保障,包括確保婦女母乳餵哺的權利、訂立親職假、育兒假及增加託兒服務名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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