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訓導 |
教會社會訓導文獻
「社會訓導與基督徒社會使命 」工作坊/講座
有關勞工的社會訓導章節
工人 / 工作的價值
人的生命是建立於每日的工作上,從工作產生人的特有的尊嚴……
(「人的工作」通諭1節)
人要治理大地並且統治它,因為人既是「天主的肖像」,他是位格(按:即人之為人的本質)……人因此是工作的主體。……這些行為應該有助於實現人的人性,完成人之所以為人的使命。 (「人的工作」通諭6節)
『工作是為人,不是人為工作。』因此,我們應多注意工作的『人』,而並不是人的『工作』。 (「人的工作」通諭6節)
工作為人是件好事,它之所以好、並不僅是它有用或是可享用的東西,它之好是因為它是有價值的,即符合人尊嚴的,它能表達人的尊嚴,增加人的尊嚴。藉著工作,人不但改變自然界,人也達成人性的完美,能使人更成為人。 (「人的工作」通諭9節)
經濟制度
如果從事生產的經濟制度或條件,有損工人的人格尊嚴或削弱其責任感,或剝奪其自發自動的能力,這樣的經濟制度,縱使產生極豐厚的利潤,並且利潤分配得符合正義及公平的標準,我人斷言,它是與正義背道而馳的。 (「慈母與導師」通諭83節)
自我主義與貪圖霸權既是人類經常遇到的誘惑,故必須有更加銳利的鑑別力,以徹底打擊有違正義的新局勢,以逐漸樹立較前更完善的正義體系。為應付來自社會工業化的變動,不斷需要迅速的適應。一定有很多人,為了適應得不夠迅速而遭受損害;同時,其最大弱點,又在於無法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於是,教會乃注意這些新的貧困者、病弱者、適應力欠足者、年邁者、各種被擠至社會邊緣者,並在只知爭權奪利與只講成績的無情社會中,承認、幫忙、並保障他/她們的地位與尊嚴。 (「八十週年」公函15節)
不幸得很,在這社會的新局面裡,興起了一種學說,它認定利益是經濟進步的主要動機,競爭是經濟的最高定律,能生產的私產權是絕對的權利……這種毫無約束的自由主義,導致社經的專制操縱……應再次嚴正地加以警告,經濟只是為人類服務的。 (「民族發展」通諭26節)
將工人只視作賺取利潤的工具,而不以擁有自由及責任感的人待承之侮辱人格的工作條件。這一切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28節)
私產權
透過工作和善用天賦才智,人能夠駕馭大地及使它成為合適的居所,確立社會秩序,確保其本身及家庭獨立自主的保障,刺激人們善盡責任。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節)
不應將財富單看成自己專有,而應視作公有的,意即這些財富應能惠及他人。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節)
財產的使用亦應奉行優先關愛貧窮人的原則,因為這是實踐基督徒愛德的首要的特殊方式。這原則應用在我們的社會責任上,在我們的生活態度,以及在有關擁有及使用財物的合理決策上。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節)
合理的工資
國家和社會必須確保工資在合理水平,使工人得以維持生計,贍養家庭,和留下一部分作為儲蓄之用。 (「新事物」通諭15節)
僱主為了個人的所得而從別人的困乏中圖謀個人的厚利,或用欺詐手段來剝奪任何人所應得的工資,乃是一項天主必然會聽到而要忿怒且施以懲罰的罪行。 (「新事物」通諭17節)
工人的薪金絕對不得為商人的自由競爭所左右,也不得讓豪富者的專橫來決定,而應絕對遵守正義與公平的原則。 (「慈母與導師」通諭71節)
工資應該要足夠養活他個人和他的家屬。……如果在目前的社會狀況下還不易辦到,那麼,照社會的正義的立場來說,我們就應該要求立即有所改革 。 (「四十年」通諭70-71節)
『家庭工資』 ──一個負責家庭的成人,他的工作的公道酬報,應該足夠使他能建立並恰當地維持一個家庭,並且對此家庭的未來能有保障。 (「人的工作」通諭15節)
工資水平應該注意到各種特殊企業及其主有人的景況。……但如果企業是為了管理不善,以致所獲的利益不多,這卻不能成為減低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 (「人的工作」通諭15節)
工人權利
工人權利的獲得,無論如何不能僅僅看經濟制度的結果而定,而這些制度多少都是以最大的利潤為標準。相反的,對工人的客觀權利的尊重,則應該成為形成整個經濟的適當而又基本的標準。因為人的權利是整個社會道德秩序中的關鍵。 (「人的工作」通諭17節)
工作的人不但希望得到他/她工作應有的酬報,他/她也願意在生產的過程裡,能夠知道,在他/她的工作中,他/她是在為自己工作。可是這種自覺,在過份官僚作風的中央集權的體制下,就會在工人內心消失。事實上,這種制度會使工人感覺他/她不過是從上發動的龐大機器的一個齒輪而已。 (「人的工作」通諭15節)
人間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工人享有真能代表他/她們的組織,並真能有助於妥善處理經濟問題的工會的自由,享有自由參加工會活動,而不會招致報復的權利。工人適度地參與企業管理事宜,同社經的發緊相連繫。這能使每人對自己的責任與義務具有日益生動的意識,而這意識又能使每人感到自己是依照本身的技能、改善整個社經狀況、並促進公共福利的一員。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68節)
「任何人的權利,都應受到神聖的保障,為使每個人都能確保自己的權利,國家有權責罰及懲戒侵犯權利者。在保護私人權利上,特別應該注意那些卑不足道的窮人,因為富有階級有種種辦法衛護自己,不甚需要國家的保護;窮苦群眾一無所有,就非依靠國家保護不可。」 (「新事」通諭37節)
工會
工會的組織,旨在保護工人們面對企業家和生產工具的主權人所有的合法權利;它們的任務是維護各級工人有關他/她們權利的主要利益。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類的組織為社會生活是一個不可少的因素,特別是在現代工業化的社會裡。 (「人的工作」通諭20節)
工會沒有政黨爭權力的特點;工會不得屈從政黨的決策,或與政黨關係太密切。因為這樣的話,工會易於失落它本有的角色,即在整個社會的利益內維護工人的合法權利;不然,就會成為被其他目的所利用的工具。 (「人的工作」通諭20節)
醫療保障
工資以外,多種社會福利致力於確保工人的生活和健康,以及他們家庭的保障。有關保健方面的費用,特別是在工作的意外事情中,要求工人能易於獲得醫療,而且費用應該低廉,或是免費。 (「人的工作」通諭19節)
休息的權利
另外一項福利,是與休閒的權利有關的。首先是有關正常的至少包括星期日的每周的休息,另外是較長時期的休閒,即一年一次的假期,或可能的話一年內多次的較短的休假。 (「人的工作」通諭19節)
退休的保障
第三是有關退休的權利,和對年老和工作意外事件中的保險。 (「人的工作」通諭19節)
勞資關係
是故,僱主和經理與工人,彼此間必須保持友好關係,互相禮讓,尊重及敬愛。此外,大家還該同心戮力,忠誠以赴,」一如做一件共同事業。而且對所做的工作,不應單為了獲取利益,也應為了盡自己的義務,並替他人謀取福利。因此,對解決公司困難並促進公司生產率,應聽取工人的建議,徵求他們的合作。 (「慈母與導師」通諭92節)
外勞
無論是永久移民或是暫時的工人,在工作權利方面,不可比當地其他工人為低。 (「人的工作」通諭2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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