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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

6.1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無論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均可享有下述12日法定假日(即勞工假期):

  • 元旦(即一月一日);
  • 農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及初三日(如任何一日適逢星期日,則以正月初一日之前一日代替該日);
  • 清明節;
  • 勞動節(即五月一日);
  • 端午節(即農曆五月初五日);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七月一日);
  • 國慶(即十月一日);
  • 中秋節翌日(即農曆八月十六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中秋節代替);
  • 重陽節(即農曆九月初九日);及
  • 冬至或聖誕節(即十二月二十五日),兩者由僱主任擇其一。
    {Cap.57: s.2(1), s.39(1)}

僱主如不給予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給予法定假日,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Cap.57: s.40A(1), s.63(4)(a), (5), (7)}

6.2 另定假日及代替假日

僱主可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日內另定日子(稱為「另定假日」)代替該法定假日,但僱主須在該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兩者以較早者為準)不少於48小時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僱員,或在工作地點的明顯地方張貼有關通告,而該「另定假日」不可與另一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重疊。{Cap.57: s.2(1), s.39(2)}

僱傭雙方可協議在任何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之前或之後30日內另定日子(稱為「代替假日」)代替該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Cap.57: s.2(1), s.39(3)}

6.3 法定假日薪酬

僱員如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3個月或以上,可就該法定假日享有法定假日薪酬,而僱主須在該法定假日之後首個支付工資的日子支付法定假日薪酬,不論僱員是在該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補回的法定假日休假。{Cap.57: s.40}

法定假日薪酬為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日工資。{Cap.57: s.41(2)}

在計算平均每日工資時,僱員如在上述期間內由於放取任何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產假或僱傭雙方同意放取的假期,或由於在任何正常工作日未獲僱主提供工作,或由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員可就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支付補償)而缺勤,以致未獲僱主支付全數工資,則該等日子及就該等日子所支付的工資均不予以計算。{Cap.57: s.41(3)}

如僱員的超時工作薪酬(如有):

  • 屬固定性質的;或
  • 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的12個月的期間內(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或連續法定假日的首日)之前受僱少於12個月,則在受僱期內)的平均每月金額不少於在該期間內的平均每月工資的20%,
    則在計算法定假日薪酬時,超時工作薪酬須包括在工資之內。{Cap.57: s.2(2), (2A)(e)}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下,如任何法定假日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前已安排由「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代替,但該「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是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後,則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期之後7日內盡快就該「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Cap.57: s.40A(2)}

僱主如不給予法定假日薪酬,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僱主如扣除僱員工資以抵銷全部或部份法定假日薪酬,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Cap.57: s.32(2)(a)(ii), s.63(4)(b)(ii), (7), s.63B(1)}

6.4 法定假日互相重疊或與休息日重疊的規定

如任何兩個法定假日重疊在同一日,則僱主須在該日之後首個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補回一日法定假日。{Cap.57: s.39(4)(b)}

如任何法定假日與任何休息日重疊在同一日,則該日被視為休息日,而僱主須在該日之後首個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補回該法定假日。{Cap.57: s.39(4)(a)}

6.5 公眾假期

每年的公眾假期如下:

  • 所有星期日;
  • 元旦(即一月一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農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及初三日(如任何一日適逢星期日,則以正月初一日之前一日代替該日);
  • 清明節(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耶穌受難節及耶穌受難節翌日;
  • 復活節星期一;
  • 勞動節(即五月一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佛誕(即農曆四月初八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端午節(即農曆五月初五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七月一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國慶(即十月一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中秋節翌日(即農曆八月十六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中秋節代替);
  • 重陽節(即農曆九月初九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翌日代替);
  • 聖誕節(即十二月二十五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以聖誕節之後第二個周日代替);及
  • 聖誕節之後首個周日。
    {Cap.149: s.3, Sch.}

除同時屬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以外,僱員可否享有任何公眾假期、公眾假期是否有薪、公眾假期與休息日及其他假期重疊的安排、僱主可否另定日子或以任何款項代替任何公眾假期等,均視乎僱傭雙方有否作出協議。

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
工資
年終酬金
休息日
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
6.1 法定假日

6.2 另定假日及代替假日

6.3 法定假日薪酬

6.4 法定假日互相重疊或與休息日重疊的規定

6.5 公眾假期
有薪年假
病假及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
僱傭保障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僱用兒童及青年
申索程序
附錄